-

锦江区开发票在哪里开(一般新手股票开户用哪个证券公司)

来源:小高教学网 作者:本站 时间:2023-05-12 12:36:40 阅读次数:0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锦江区开发票在哪里开(一般新手股票开户用哪个证券公司),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温馨提示】本文共有20341个字,预计阅读完需要51分钟,请仔细阅读哦!


文章目录:

成都锦江区医保,社保账户怎么开户?


公司要给员工购买社保,首先就需要开通医保和社保账户。


社保医保账户开设需要在所在区社保办事大厅办理,公司社保怎么开户呢?费用是多少?下面看下。


一、成都锦江区社保卡开户,需要哪些资料?


①公司公章


②公司参保人员工资表


③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




成都社保开户




二、成都锦江区公司社保卡开户,具体流程?


单位持以上申报材料到所在区社保办事大厅


办理单位:成都市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理窗口:所在区社保办事大厅


一般都是当场办结,当天就能完结的。期间,也不会产生其它费用。


开设完成后,就可以新增社保人员进行购买社保,医保了。记得要 提前预留相应的费用哦。


目前一般是每个月10号之前统一扣除社保费用的。如果当月开户,


没扣除的企业也不用担心,会在下个月一起划缴两个月的。


成都锦江区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昨天后台有位创业者询问,想在锦江区注册一家公司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呢?


准备好注册资料到锦江区工商局线下办理,审核通过之后就能领取营业执照了,之后根据公司情况,去银行开户、刻印公章、税务局登记。


成都锦江区注册所需材料:


1.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类型。


2. 本人身份证明


3. 公司注册地址


要是本人没有时间去线下办理注册的事宜,可以找专业代办公司办理,还能免费提供注册地址,更多有关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注销等问题,欢迎留言或点击头像咨询。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下转D16版)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12号),现对关注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8年8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占用你公司资金,以及你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募集资金被银行划转等事项。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据披露,截至公告日,升达集团占用你公司资金约63,5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09%。请详细披露:


1、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的具体形成过程、时间和原因,请自查除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90,045.9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94%)。



经公司深入自查:


注1:升达集团于2018年1月17日直接占用公司资金用于支付升达集团在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质押补仓资金,资金占用余额为10,030万元。


注2:经自查,2017年12月,公司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由刘立强向公司提供借款5,000.00万元,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刘立强于2018年5月3日起诉公司,因刘立强胜诉,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于2018年6月7日自公司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司法划款53,231,827.00元。


注3:2018 年7月17日和7月18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的账户,由于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子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升达集团未及时偿还借款,分别被划出304,009,894.57元、202,693,129.39元用于归还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的银行借款本息。


注4:经自查,2018年4月12日,公司分别与胡静谊、熊昕签署金额为1,060万元、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相关账户。由于升达集团未及时归还借款,胡静谊、熊昕在2018年5月1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并冻结了公司位于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划款55,122,901.67元。


注5:2018年3月,公司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9,5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于2018年3月9日发放,后该借款由升达集团占用,资金占用余额为9,500万元。


注6:经自查, 2018年4月16日,公司通过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500万元,由升达集团直接占用,目前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为500万元。


注7:经自查, 2018年5月7日,公司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农行子州支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440万元由升达集团直接占用,目前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为440万元。


注8:2018年1月22日,公司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由顾民昌向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一个月,合同约定该笔资金由顾民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相关账户,因借款到期为归还,顾民昌已于2018年8月28日起诉公司。


注9:2018年5月,公司与王俊浩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王俊浩向公司提供借款2.5亿元,但实际借款1,698.56万元,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相关账户。


注10:公司原向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后由于升达集团整体受让公司林业资产,借款转由升达集团承担。原债务到期归还后,2017年7月5日,公司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500.00万元,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由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起诉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2,656.25万元。


注11:2016年9月,公司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温江升达人造板分公司的纤维板生产线融资6000万元, 实际借款金额为2,871.61万元,公司于2016年12月将林业资产整体转让给升达集团时,将上述负债一并转移至升达集团。2018年7月27日,因升达集团未按期支付租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租金。


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仍在深入自查当中,一经查明公司将在第一时间报告贵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升达林业2008年上市后市场和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应对调整,导致公司投资的资产效率低下,以致大量投资无法产出利润,无法支撑公司业绩。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公司决定改变主业,遂对公司进行剥离重组。


由于升达集团对剥离款项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对金融环境过于乐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完成公司的剥离重组,违规为升达集团借款提供担保以解决其向公司支付剥离资产的对价,由于2017年下半年金融环境与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升达集团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升达集团无法到期归还借款,导致公司资金被贷款方扣划而形成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公司2018年重组失败复牌后,公司股价于2018年6月15日复牌后连续6个跌停板,导致升达集团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面临平仓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公司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获取资金解决其部分补仓资金。


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制约机制和公司内部控制不到位而造成的。


2、升达集团承诺一个月内解决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请详细说明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方式、资金


升达集团无法于2018年9月29日之前解决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后续,升达集团将继续积极筹措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出售资产、债务重组等方式)以归还对公司的占用款项。同时,升达集团继续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在优先解决上市公司对升达集团的担保和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问题的前提下,优化升达集团债务结构,逐步解决升达集团债务。另外,公司也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对升达集团的资产进行保全以维护公司利益。


升达集团以及公司正在进一步明确、探讨关于本次资金占用的问题以及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的有效方案,公司将继续协助升达集团尽全力解决对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


二、据披露,截至公告日,你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升达集团提供对外担保18,7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请你公司详细说明:


1、以列表方式说明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出现逾期情形、逾期涉及金额等,并请自查担保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经公司自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四川升达临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金额为28,4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07%)。



注: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及部分账户被司法冻结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8-094),公告中所述的公司为升达集团向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经深入核查,该项系财务部门统计错误,公司不存在为升达集团向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16年8月31日、2016年10月26日升达集团与姜兰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92万和1473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3月20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债权债务金额为2010万元,由于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姜兰于2018年7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经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为1760万元。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订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的借款合同,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由于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秦栋梁于2018年7月2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应对秦栋梁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与杨陈签订《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公司对升达集团于2017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2亿元《借款合同》(实借14000.00万元),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止2018年9月10日,借款余额1.10亿元。


经公司深入自查,并查询相关资料,新增以下两笔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


1、2014年9月11日,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与升达集团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87亿元,由江昌政、江山、陈德珍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升达集团以其持有的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南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砂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56%的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升达集团归还2.8950亿元,尚余9750万元未归还。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公司承诺在升达集团到期无法偿还上述贷款本息且升达集团以变卖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公司同意受让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以股权回购的形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6月7日,成都农商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金额1.43亿元。


2、2017年12月,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董静涛(以下简称:“甲方”)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蔡远远向甲方提供借款7,000万元,甲方不可撤销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连带清偿责任,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但实际转款5,000万元。


上述事项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向控股股东提供对外担保,未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以致未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升达集团承诺一个月内解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请详细披露一个月内相关方就解决上述担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时间安排。


回复:


升达集团无法于2018年9月29日之前解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后续,升达集团将继续与各债权人沟通协调,力争尽快解除上市公司的违规对外担保。升达集团将继续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在优先解决上市公司对升达集团的担保问题的前提下,优化升达集团债务结构,逐步解决升达集团债务。公司也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对升达集团资产进行保全,以维护公司利益。


三、据披露,你公司共有个5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目前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开户账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日期以及被冻结具体原因等,并请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董事会明确说明被冻结的账户是否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如是,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3条、第13.3.4条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其他风险警示申请并对外披露。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共在33家银行开立账户41个,其中因涉诉被查封冻结5个。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认为: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是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所致。由于以上案件的影响,公司小部分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目前,公司仍能够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正常经营结算,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影响。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被冻结的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方进行协商,争取尽快解除已被司法冻结的银行账户。


四、据披露,你公司过去12个月内公司被起诉类案24起,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133,695万元。请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管辖法院、案件概述、审理阶段、涉案标的(金额)、是否对诉讼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等,并请说明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原因;并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回复:


公司在深入自查后发现,过去12个月内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共26起,涉及撤回1起,新增3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1、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2018年8月24日,公司证券部在编制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发现公司有涉诉情况时,遂进行自查,但因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较多、相关案件卷宗不全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查清所有案件情况,直至2018年8月28日,证券部才在相关部门移交的资料基础上自查出上述案件,并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对外披露。


注2:经财务进一步核实,法院保全时实际冻结金额为58万元。


2、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2018年8月29日对外披露后证券部通知相关部门继续进行自查,自查后发现新增以下诉讼:



3、撤回公告诉讼(仲裁)概况



(二)已披露案件概况


1、原告:唐兴岭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案件概述:唐兴岭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2017年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林业尚未支付货款118,259元。因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唐兴岭因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升达林业向唐兴岭支付欠款人民币118,259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升达林业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原告:唐常彬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案件概述:唐常彬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2017年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林业尚未支付货款83,906元。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唐常彬因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升达林业向唐常彬支付欠款人民币83,906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升达林业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3、原告:刘凤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被告三)


案件概述:刘凤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2017年1月22日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刘凤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集团温江分公司支付刘凤货款597,76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升达集团温江分公司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被告三)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判决,尚未执行。升达集团、升达股份共同承担责任。


4、原告:秦栋梁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被申请人二)


案件概述:升达集团于2018年2月6日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10,000,000元用于补充公司及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0日。升达林业于2018年2月6日与申请人签了《担保合同》,自愿为升达集团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秦栋梁与升达集团于2018年5月15日签署《补充协议书》,定为签署补充协议后十日内还款,同时约定将借款合同争议提交资院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管辖作废。秦栋梁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升达集团立即偿还秦栋梁借款本企10,000,000元息及资金利息;2、裁决升达集团承担秦栋梁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裁决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应对秦栋梁上述债务承清偿责任;4、由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进展情况:已开庭,未执行。


5、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被告一)、升达集团


案件概述:升达林业与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耀商务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订《资金使用合同》,2017年7月5日,恒耀商务公司与被告升达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在恒耀商务公司与升达林业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中,升达集团为该笔债务(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随后,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升达林业与恒耀商务公司先后还签订两份《资金使用合同变更协议》,将资金使用期限到期日期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同时,集团公司与恒耀商务公司也先后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将主债务履行期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恒耀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合同履行期间内应付利息;2、判令升达林业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判令升达林业支付为实现本次债权的律师费;4、判令集团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升达林业、集团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保全费(含诉讼保全责任金)。


进展情况:未开庭


6、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被告一)、升达集团


案件概述:2016年9月12日,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升达林业股份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合同》,同时,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升达集团有限公司又签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升达集团自愿为升达林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未付租金、迟延利息以及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款项,以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立即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律师代理费28,696,937.5元;2、判令四川升达林业立即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利息19121元(以到期未付租金5,463,12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之后迟延利息仍按此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升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案件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承担。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


7、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


被告:升达集团 、升达林业(被告一)


案件概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与四川升达林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融资金额21,000,000元,融资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升达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升达林业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升达集团 、升达林业承担以下义务:1、支付升达林业应截止2018年7月11日的贷款本全928.48929万元;2、支付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和罚息;3、支付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进展情况:待开庭。


8、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根据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贷款期限调整补充协议》,该合同债务到期后,原告诉讼请求1、尚未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玖任柒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含罚息)。2、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管辖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对七被告的财产在143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进展情况:管辖法院已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截止2018年8月31日还未收到管辖法院立案文书。


9、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管辖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借款人升达股份、担保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的财产在1.36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进展情况:管辖法院已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截止2018年8月31日还未收到管辖法院立案文书。


10、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与升达股份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95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9日止,年利息8.35%,原按约定发放全部贷款。2018年3月6日,为确保收回上述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四川升达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原诉讼请:1、升达股份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请判令升达林业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3、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升达林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


11、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珍、江昌政


管辖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升达林业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合同约定被告升达股份向原告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设备,再作为承租人向原告租赁该设备。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000元)。


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江昌政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江昌政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德珍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陈德珍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立即偿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人民币36636313.12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请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珍、江昌政对升达林业所欠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请判令原告对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8590.15亩林木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请判令在升达林业付清上述第1项全部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5、诉请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


12、申请人:姜兰


被申请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仲裁委:钦州仲裁委员会


案件概述:申请人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和2016年10月26日分别签定了两份《资金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甲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092万元和1473万元。另申请人与升达林业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升达林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下转D16版)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下转D16版)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12号),现对关注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8年8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占用你公司资金,以及你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募集资金被银行划转等事项。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据披露,截至公告日,升达集团占用你公司资金约63,5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09%。请详细披露:


1、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的具体形成过程、时间和原因,请自查除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90,045.9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94%)。



经公司深入自查:


注1:升达集团于2018年1月17日直接占用公司资金用于支付升达集团在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质押补仓资金,资金占用余额为10,030万元。


注2:经自查,2017年12月,公司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由刘立强向公司提供借款5,000.00万元,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刘立强于2018年5月3日起诉公司,因刘立强胜诉,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于2018年6月7日自公司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司法划款53,231,827.00元。


注3:2018 年7月17日和7月18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的账户,由于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子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升达集团未及时偿还借款,分别被划出304,009,894.57元、202,693,129.39元用于归还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的银行借款本息。


注4:经自查,2018年4月12日,公司分别与胡静谊、熊昕签署金额为1,060万元、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相关账户。由于升达集团未及时归还借款,胡静谊、熊昕在2018年5月1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并冻结了公司位于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划款55,122,901.67元。


注5:2018年3月,公司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9,5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于2018年3月9日发放,后该借款由升达集团占用,资金占用余额为9,500万元。


注6:经自查, 2018年4月16日,公司通过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500万元,由升达集团直接占用,目前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为500万元。


注7:经自查, 2018年5月7日,公司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农行子州支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440万元由升达集团直接占用,目前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为440万元。


注8:2018年1月22日,公司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由顾民昌向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一个月,合同约定该笔资金由顾民昌直接转入升达集团相关账户,因借款到期为归还,顾民昌已于2018年8月28日起诉公司。


注9:2018年5月,公司与王俊浩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王俊浩向公司提供借款2.5亿元,但实际借款1,698.56万元,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相关账户。


注10:公司原向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后由于升达集团整体受让公司林业资产,借款转由升达集团承担。原债务到期归还后,2017年7月5日,公司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500.00万元,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由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起诉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2,656.25万元。


注11:2016年9月,公司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温江升达人造板分公司的纤维板生产线融资6000万元, 实际借款金额为2,871.61万元,公司于2016年12月将林业资产整体转让给升达集团时,将上述负债一并转移至升达集团。2018年7月27日,因升达集团未按期支付租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租金。


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仍在深入自查当中,一经查明公司将在第一时间报告贵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升达林业2008年上市后市场和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应对调整,导致公司投资的资产效率低下,以致大量投资无法产出利润,无法支撑公司业绩。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公司决定改变主业,遂对公司进行剥离重组。


由于升达集团对剥离款项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对金融环境过于乐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完成公司的剥离重组,违规为升达集团借款提供担保以解决其向公司支付剥离资产的对价,由于2017年下半年金融环境与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升达集团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升达集团无法到期归还借款,导致公司资金被贷款方扣划而形成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公司2018年重组失败复牌后,公司股价于2018年6月15日复牌后连续6个跌停板,导致升达集团质押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面临平仓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公司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获取资金解决其部分补仓资金。


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制约机制和公司内部控制不到位而造成的。


2、升达集团承诺一个月内解决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请详细说明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方式、资金


升达集团无法于2018年9月29日之前解决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后续,升达集团将继续积极筹措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出售资产、债务重组等方式)以归还对公司的占用款项。同时,升达集团继续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在优先解决上市公司对升达集团的担保和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问题的前提下,优化升达集团债务结构,逐步解决升达集团债务。另外,公司也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对升达集团的资产进行保全以维护公司利益。


升达集团以及公司正在进一步明确、探讨关于本次资金占用的问题以及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的有效方案,公司将继续协助升达集团尽全力解决对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


二、据披露,截至公告日,你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升达集团提供对外担保18,7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请你公司详细说明:


1、以列表方式说明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出现逾期情形、逾期涉及金额等,并请自查担保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经公司自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四川升达临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金额为28,4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07%)。



注: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及部分账户被司法冻结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8-094),公告中所述的公司为升达集团向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经深入核查,该项系财务部门统计错误,公司不存在为升达集团向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16年8月31日、2016年10月26日升达集团与姜兰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92万和1473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3月20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债权债务金额为2010万元,由于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姜兰于2018年7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经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为1760万元。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订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的借款合同,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由于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秦栋梁于2018年7月2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应对秦栋梁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与杨陈签订《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公司对升达集团于2017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2亿元《借款合同》(实借14000.00万元),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止2018年9月10日,借款余额1.10亿元。


经公司深入自查,并查询相关资料,新增以下两笔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


1、2014年9月11日,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与升达集团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87亿元,由江昌政、江山、陈德珍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升达集团以其持有的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南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砂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56%的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升达集团归还2.8950亿元,尚余9750万元未归还。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公司承诺在升达集团到期无法偿还上述贷款本息且升达集团以变卖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公司同意受让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元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以股权回购的形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6月7日,成都农商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金额1.43亿元。


2、2017年12月,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董静涛(以下简称:“甲方”)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蔡远远向甲方提供借款7,000万元,甲方不可撤销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连带清偿责任,款项直接转至升达集团账户,但实际转款5,000万元。


上述事项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向控股股东提供对外担保,未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以致未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升达集团承诺一个月内解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请详细披露一个月内相关方就解决上述担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时间安排。


回复:


升达集团无法于2018年9月29日之前解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后续,升达集团将继续与各债权人沟通协调,力争尽快解除上市公司的违规对外担保。升达集团将继续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在优先解决上市公司对升达集团的担保问题的前提下,优化升达集团债务结构,逐步解决升达集团债务。公司也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对升达集团资产进行保全,以维护公司利益。


三、据披露,你公司共有个5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目前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开户账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日期以及被冻结具体原因等,并请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董事会明确说明被冻结的账户是否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如是,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3条、第13.3.4条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其他风险警示申请并对外披露。


回复:


截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共在33家银行开立账户41个,其中因涉诉被查封冻结5个。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认为: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是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所致。由于以上案件的影响,公司小部分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目前,公司仍能够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正常经营结算,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影响。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被冻结的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方进行协商,争取尽快解除已被司法冻结的银行账户。


四、据披露,你公司过去12个月内公司被起诉类案24起,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133,695万元。请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管辖法院、案件概述、审理阶段、涉案标的(金额)、是否对诉讼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等,并请说明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原因;并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回复:


公司在深入自查后发现,过去12个月内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共26起,涉及撤回1起,新增3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1、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2018年8月24日,公司证券部在编制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发现公司有涉诉情况时,遂进行自查,但因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较多、相关案件卷宗不全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查清所有案件情况,直至2018年8月28日,证券部才在相关部门移交的资料基础上自查出上述案件,并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对外披露。


注2:经财务进一步核实,法院保全时实际冻结金额为58万元。


2、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2018年8月29日对外披露后证券部通知相关部门继续进行自查,自查后发现新增以下诉讼:



3、撤回公告诉讼(仲裁)概况



(二)已披露案件概况


1、原告:唐兴岭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案件概述:唐兴岭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2017年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林业尚未支付货款118,259元。因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唐兴岭因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升达林业向唐兴岭支付欠款人民币118,259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升达林业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原告:唐常彬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案件概述:唐常彬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2017年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林业尚未支付货款83,906元。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唐常彬因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升达林业向唐常彬支付欠款人民币83,906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升达林业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3、原告:刘凤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被告三)


案件概述:刘凤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2017年1月22日以前是四川升达林业股份的分公司),刘凤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集团温江分公司支付刘凤货款597,76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升达集团温江分公司承担;3、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被告三)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判决,尚未执行。升达集团、升达股份共同承担责任。


4、原告:秦栋梁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被申请人二)


案件概述:升达集团于2018年2月6日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10,000,000元用于补充公司及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0日。升达林业于2018年2月6日与申请人签了《担保合同》,自愿为升达集团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秦栋梁与升达集团于2018年5月15日签署《补充协议书》,定为签署补充协议后十日内还款,同时约定将借款合同争议提交资院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管辖作废。秦栋梁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升达集团立即偿还秦栋梁借款本企10,000,000元息及资金利息;2、裁决升达集团承担秦栋梁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裁决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应对秦栋梁上述债务承清偿责任;4、由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进展情况:已开庭,未执行。


5、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被告一)、升达集团


案件概述:升达林业与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耀商务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订《资金使用合同》,2017年7月5日,恒耀商务公司与被告升达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在恒耀商务公司与升达林业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中,升达集团为该笔债务(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随后,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升达林业与恒耀商务公司先后还签订两份《资金使用合同变更协议》,将资金使用期限到期日期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同时,集团公司与恒耀商务公司也先后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将主债务履行期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恒耀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合同履行期间内应付利息;2、判令升达林业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判令升达林业支付为实现本次债权的律师费;4、判令集团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升达林业、集团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保全费(含诉讼保全责任金)。


进展情况:未开庭


6、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被告一)、升达集团


案件概述:2016年9月12日,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升达林业股份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合同》,同时,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升达集团有限公司又签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升达集团自愿为升达林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未付租金、迟延利息以及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款项,以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立即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律师代理费28,696,937.5元;2、判令四川升达林业立即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利息19121元(以到期未付租金5,463,12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之后迟延利息仍按此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升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案件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承担。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


7、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


被告:升达集团 、升达林业(被告一)


案件概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与四川升达林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融资金额21,000,000元,融资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升达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升达林业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升达集团 、升达林业承担以下义务:1、支付升达林业应截止2018年7月11日的贷款本全928.48929万元;2、支付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和罚息;3、支付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进展情况:待开庭。


8、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根据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贷款期限调整补充协议》,该合同债务到期后,原告诉讼请求1、尚未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玖任柒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含罚息)。2、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管辖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对七被告的财产在143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进展情况:管辖法院已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截止2018年8月31日还未收到管辖法院立案文书。


9、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管辖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借款人升达股份、担保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的财产在1.36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进展情况:管辖法院已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截止2018年8月31日还未收到管辖法院立案文书。


10、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与升达股份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95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9日止,年利息8.35%,原按约定发放全部贷款。2018年3月6日,为确保收回上述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四川升达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原诉讼请:1、升达股份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请判令升达林业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3、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升达林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


11、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珍、江昌政


管辖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升达林业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合同约定被告升达股份向原告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设备,再作为承租人向原告租赁该设备。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000元)。


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江昌政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江昌政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德珍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陈德珍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升达林业立即偿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人民币36636313.12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请判令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珍、江昌政对升达林业所欠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请判令原告对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8590.15亩林木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请判令在升达林业付清上述第1项全部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5、诉请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


12、申请人:姜兰


被申请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仲裁委:钦州仲裁委员会


案件概述:申请人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和2016年10月26日分别签定了两份《资金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甲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092万元和1473万元。另申请人与升达林业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升达林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下转D16版)


【本文标题和链接】锦江区开发票在哪里开(一般新手股票开户用哪个证券公司) http://www.hzhe123.cn//n/157871.html 页面最新缓存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